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涉及险种:企业所得税
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内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涉及险种:企业所得税
文 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内 容:1、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福建延长到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扶持方式:专项资金
文 件:1、《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福建省符合条件小企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金【2005】43号); 2、《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福银【2009】21号)
内 容: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三类居民)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小企业,或达不到此规定的按其实际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的人数,给予人均2万元贷款贴息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对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其中:省级财政承担80%,地市县承担20%。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先行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获得认定,再行向银行贷款,并于年底终了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方式:专项资金
文 件:《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
内容: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0万元以内。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五 、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方式:专项资金
文 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
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和支持方向,包括:(1)提高中小商贸企业的融资能力,包括贷款信用担保、贷款利息补贴等;(2)增强中小商贸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包括支持中小商贸企业信用保险发展等;(3)开展中小商贸企业培训和管理咨询服务等;(4)提高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能力,包括参加各类展会、加强品牌建设、应用新型营销方式等;(5)提升中小商贸企业物流配送和经营辐射能力,升级改造信息系统和开发商贸技术等;(6)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国家规定的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提出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政策与金融服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