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办法 8月1日施行
发表日期: 2012/10/26 浏览量: 13198 次
海峡都市报7月26日讯(记者 杨阳 薛辉) 从8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办法,如各级政府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一关:证件关】开办小作坊要双证齐全 

  据了解,所谓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通过的第一关,就是在依法取得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后,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或者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我省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关:生产关】应建立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在进行统一管理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范围也有了界定,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和非传统食品。 

  新规明确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设置在住宅等居住场所(但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除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被禁止生产的食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以上相关部门或者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对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予以配合。 

  此外,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材料采购、食品生产和批发销售的有关内容,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关:流通关】小作坊不得受托生产加工食品 

  根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加强管理食品流通环节,新规特别强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海峡都市报7月26日讯(记者 杨阳 薛辉) 从8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办法,如各级政府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一关:证件关】开办小作坊要双证齐全 

  据了解,所谓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通过的第一关,就是在依法取得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后,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或者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我省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关:生产关】应建立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在进行统一管理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范围也有了界定,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和非传统食品。 

  新规明确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设置在住宅等居住场所(但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除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被禁止生产的食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以上相关部门或者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对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予以配合。 

  此外,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材料采购、食品生产和批发销售的有关内容,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关:流通关】小作坊不得受托生产加工食品 

  根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加强管理食品流通环节,新规特别强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